纪念 | 陈蕴茜:民国时期宪政观念的日常传输
“宪政” 一词是近代中国极为流行的政治词汇,自晚清至民国,它频频出现于各类报刊及公共空间,成为人们经常讨论的政治话题。近代中国人对于“宪政”充满各种想象,政治精英们将宪政视为解决中国积贫积弱的法宝,而国民党则利用经过训政再实行宪政的治国之策来打造其统治的合法性。史学界、法学界关于近代中国宪政思潮及运动的研究极为丰富,仅中国宪政史、中国宪法史就有数十种之多,但宪政观念的日常化传输尚无专门研究。笔者认为,宪政观念的普及性传输促进了中国人形成宪政意识,对后来人们反对国民党专制独裁、实行假宪政具有一定的作用,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笔者尝试通过教科书、出版传媒和日常生活空间三个方面初步探讨宪政观念普及的过程。
一、近代宪政观念的中国化
按照西方经典的宪政概念定义,宪政在本质上是一个内含个人主义的政治概念,“关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害……同时将政府侵害其公民的机会降至最小程度'。它的目标就是‘避免暴政'”。宪政的目的是保障每个个体受到同等的、最低限度的制度保障,而人权保障价值是宪政自身的合法性根据。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对宪政的基本价值达成普遍共识,是实行宪政的重要前提。宪政之所以成为现代国家政治的基本形态,就是因为宪政的人权价值具有普适性并已形成普遍的价值共识。宪法学意义上的宪政是指“国家依据一部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它“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人权。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宪政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则是宪政的目的”。具体而言,宪政是一种政治制度,“法治的最高形式是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就是以宪法治国的政治体制”。自1689年洛克(John Locke)发表《二论国民政府》之后,反对无限君权的权限说兴起,政府权力被视为个人权利的对立面,宪法也被赋予新的意义,成为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法律文件。因此在职能上,现代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于对政府权力所施加的有效限制。但是,宪法容易制定颁布,却如何真正实现宪政呢?著名宪法学家弗瑞德奇指出:“分权乃是文明政府之基础、宪政主义之内涵”,“通过分权,宪政主义对政府行动提供了一套有效制衡的体制……它是一套保证公平运作的原则,从而迫使政府对人民‘负责'”。因此,分权成为近代以来宪政的基础,孙中山的分权思想深受这一理念的影响。
早在清末,政治精英就开始关注宪政,并认为宪政是社会稳定的保障,也是克服周期性社会动乱的良药。梁启超就指出,孟子所说“天下之生久矣,一治一乱”不是历史必然,而是国家体制的问题,“此为专制之国言之耳。夫立宪之国,一治而不能复乱……故立宪政体者,永绝乱萌之政体也”。显然,从一开始,中国人就特别关注宪政的工具性价值,较为忽略宪政保障人权的功能。近代政治家将民主作为追求的政治目标,但将民主的内核——“自由”抽离出去,即使是直接受西方教育的孙中山也是如此。他非常强调民族和国家的利益,总是借此要求人们放弃个人自由。他说,自由“万不可再用到个人上去,要用到国家上去。个人不可太过自由,国家要得到完全自由。到了国家能够行动自由,中国便是强盛的国家。要这样做去,便要大家牺牲自由”。因此,在近代中国,要实现宪政,只能是以救国救亡为前提,而不可能拥有保障人权自由的宪政,这也是社会语境所决定的。
1905年,孙中山在《军政府宣言》中将中国未来的政治体制设计为相互衔接的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为军法之治,军政府总摄地方行政,以三年为期限;第二期为约法之治,以六年为期,军政府授予人民地方自治权而自揽国事;第三期为宪法之治,军政府解除权柄,制定宪法,选举总统,召集国会。这是孙中山宪政发展三阶段论的原初思想。三阶段理论典型地反映出孙中山的开明专制思想。与立宪派不同的是,立宪派开明专制的主体是王权,而孙中山倡导的开明专制主体是军权。“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于1914年7月在《中华革命党总章》中修正了“革命三阶段论”:军政时期,以武力扫除一切建立民国的障碍;训政时期,训导国民建立地方自治;宪政时期,国民选举代表、建立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与1905年的三阶段论有所不同,孙氏设计了革命党治国的训政时期,这不仅使孙中山晚年在党国体制设计上走向集权,而且给少数自称“先知先觉”的人提供了实行集权的借口与不良范式。
1927年北伐成功后,国民党按照“训政”目标建立了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国民党承认“言论自由,是民主国家人民的基本权利,为任何人所不能剥夺”,但自由是有条件的,“必须在国家民族的利益范围以内”。国民党宣称,近代中国处于“次殖民地”、被侵略被剥夺的地位,因此,“个人还有什么自由可言!除了遵照总理遗嘱,于最短时间内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解除帝国主义的羁绊以外,我们确信已再没有自由可述了”。国民党还沿用孙中山的说法,“我们革命的目的,是和欧洲的革命的目的相反, 欧洲从前因为太没有自由,所以革命要争自由”,而“我们是因为自由太多”,所以,不必再争取自由。蒋介石则把个人自由与国家自由对立起来,称:“个人之自由与国家之自由不能并立,若有个人之自由,即无国家之自由”,“吾人所求者,乃求国家之自由,与民族之自由”。于是,在争取国家和民族自由的口号下,人民随即丧失了个人自由,国民党所宣传的“宪政”必然是没有自由内核的宪政。在具体的宪政实施上,孙中山强调制定宪法与五权分立,即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国民非但有选举的直接民权,且有创制、表决、罢官的间接民权。这一思想构成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的主干,成为国民党政体建设的主要指导方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总理遗教成为国民党统治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地位等同于宪法,随着总理遗教宣传的全面推展,“训政”、“宪 政”和“五权宪法”等词汇逐步取代清末民初的宪政术语“立宪政治”、 “立宪政体”、“三权分立”、“宪法”而成为广泛流行的语汇。
二、教科书中的宪政知识
宪政是保障个人权利最根本的制度。但在近代中国,这一制度的推广极为困难,清末推行君主立宪彻底失败,民初军阀政客则对宪政进行肆意破坏,这与国人对宪政缺乏共识、无法对违宪者形成制约密切相关。清末法律改革家沈家本曾指出:“人人有法学之思想,一法立而天下共守之。”这一政治理想的实现有赖于宪政知识的普及性传播,清末民初兴起的新式学校教育为宪政宣传提供了重要管道,而教科书则是宣传宪政观念最主要且常态化的载体。
综观晚清至民国,教科书对宪政的宣传随着政权的更迭而有所不同。1928年以前的教科书集中宣传民主政体和三权分立思想,且将国体与政体合而为一。如光绪三十二年(1908),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最新中学教科书《瀛寰全志》这样叙述:“民主之国,不立君统,国民合力自治,执主权者亦为国民,或称曰共和国”;“民主政体或曰共和,公举总统,本宪法而行主权,大事进退,听命于议院,总统之位,以时更易”,欧美民主政体的实施是因为“君主之苛虐,国民群起抗拒……不得已而为之”。民国以后的教科书已将国体与政体进行区分,从严格意义上宣传宪政观念。1919年出版的《中华中学地理教科书》则对政体与国体有所区分,并详述君主政体与民主政体:“政体者,执主权之政治组织也,因国体而异。主权在君者,君主政体;主权在民者,民主政体……立宪政体,君虽世及,常居高位,而其行政施令,必不能逾已定之宪法……民主政体,则公举总统,本宪法而行主权,大事进退,听命于议院,总统之位,以时更易。”1923年天津南开中学出版的教科书中也明确指出,国体有“民主国体”,政体则有“立宪政体”,并详细论述:
立宪政体者,有宪法以定其统治权之作用,且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任于各别之机关。各自独立而行,其职权也。即依宪法所规定,设立国会、政府、法院三种独立机关,以分掌立法、行政、司法事件之政体也。今之世界,尚有君主立宪、民主立宪之分,而君主专制,殆将绝迹矣。
1926年出版的《人生地理》教科书将各类政体统称为“民治政体”,其中“民主政体”的本质是“凡公民皆可参预政事”。编者对民主政体的希冀很高,认为目前的民主政体“实未能摆脱贵族政治之色彩也”,但“世界大舞日渐趋向纯粹的民主政体”。该书已经介绍孙中山的宪政学说,不过仅作为政治团体的理念进行介绍,且称孙中山为“孙文”。这一时期 对宪政观念的传输主要着力于对民主政体的介绍,“五权宪法”并未成为宣传的主要内容。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情形发生变化,教育强调三民主义意识形态宣传。1931年颁行的《三民主义实施原则》明确规定,幼儿园、小学课程“应以三民主义重要的观念,为编订全部课程之中心”,中学课程“全部课程的编制,应以三民主义为中心”,而大学课程则“应以中山先生全部遗教贯通教材,以建立三民主义的社会科学”,党义课程则“应以阐扬中山先生全部遗教及本党政纲政策及重要宣言,为主要任务”。学校教育必须符合国家教育宗旨,“使儿童整个的身心融育于三 民主义教育中”,“确定青年三民主义之信仰”,使大学生“切实理解三民主义的真谛,并具有实用科学的智慧,俾克实现三民主义之使命”。因此,宪政观念在教科书中的呈现,转向以孙中山的宪政理念为圭臬。
1928年后,宪政内容主要集中于公民课本和社会课本,地理、国语课本中也有部分涉及。小学课本的内容较为简略,中学课本则甚为详细,有的论述体系完备,俨然是宪政学著作。如叶楚伧、陈立夫所编《公民》,从国家政体、职能,到权能划分理论、训政的必要性及训政时期的中央政治制度,再到“中国制宪运动经过”,阐述全面而深入。叶楚伧、陈立夫都是国民党高官,教科书的政治色彩当然更为浓厚,但其他教科书其实也是如此。如世界书局版《高中公民》详细解读国家与政府的职权,叙述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机关职能,并对地方自治、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阐述,最后特别分析宪法的功能。北平文化学社出版的《公民》课本最为详尽,基本将孙中山及国民党的宪政理论全部囊括在内(表格已略)。
上述教科书目录显示,教科书向学生呈现的是一套完整的宪政知识谱系,只是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前后内容叙述发生变化。
值得强调的是,南京国民政府一直严格规范各级学校教科书的编纂与使用,教育部于1929年1月颁布《教科图书审査规程》,规定“学校所用教科书,未经国民政府行政院教育部审定或已失审定效力者,不得发行或采用”。因此,总体而言,各类教科书在宣传宪政理念时内容相近,只是详略不同。如世界书局出版的《社会课本》主要偏重于对政体的叙述:
政体有两种:行使主权,完全由个人独断独行的,这叫做专制政体;行使主权,分配在各部,由各部依据了宪法,施行政事的,这叫做立宪政体。我国在前清末年,虽然也有过预备立宪的一个时期,可是真正的立宪政治,到底没有实行。民国告成,专制政体总算推倒了,但因国事不定,军阀专横,依旧没有实现宪政。现在,国民革命已进行到训政时期中,不久就要施行宪政了,我们应同心协力,去欢迎这种善良政体,使其能发生伟大的功效才是。
虽然其叙述简略,但与国民党对训政之后再行宪政的政治宣传完全一致。而且,在国民党执政时期,教科书的宪政宣传内容基本延续不变。如叶楚伧等所编公民课本,到1948年修订后继续使用,只是增加“宪政时期”一节,对1946年后的宪政进行了简略评述。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教科书宣传宪政知识时不仅忽略人权因素,甚至批评天赋人权说。虽然课本编纂者也认识到,自卢梭阐发天赋人权学说后,“欧美民主政治皆本于此说”,但为迎合国民党宣传抽离自由内核的宪政理念,遂称“民权主义的国家,反对天赋人权,主张革命民权,由局部民众的革命民权,推广至全体民众的革命民权”。显然,这是要让学生接受不谈个人自由与人权的宪政学说。
1928年后的教科书特别强调中国国情,反复宣传孙中山的军政、训政与宪政三阶段论,特别是五权宪法,即使小学课本中也有相关叙述:“照欧、美立宪国家所行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再加考试和监察二权”。教科书同时强调要“以党治国”,即“以整个的党掌握治权,根据党的主义和政纲,去治理国家”。有的教科书“像《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大纲》等也尽量宣传,使民众明白中山主义的伟大和价值”。1932年教育部颁布《小学国语课程标准》,其中规定:“关于下列一类的党义教材尤须积极采用”,还要采用“关于启发民权思想的故事与诗歌”。而五权宪法是民权思想的重要内容,因此,宪政知识随着故事和诗歌进入学生的脑海。此外,教科书强调宪政实施之前必须先行训政,“先实行地方自治,培植宪政的基础”。
为推广全体国民教育,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众多民众学校。教育部专门编写了《民众学校课本教学法》,要求教师讲解孙中山的思想:“他著有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大纲等,谋民族的自由平等,民权普遍扩张……”一般平民课本也注重宣传宪政知识。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所编《公民课本》要求平民“对国家应有的技能”有所了解,并将这种技能分为两项:
第一,行使政权的技能。政权是属于人民的权力。分为四种:第一是选举权;第二是罢免权;第三是创制权;第四是复决权,凡要组织真正的民主国家,人民必须有这四种权力。要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人民又必须有运用这种权力的技能。
第二,节制治权的技能。治权是属于政府的权力。分为五种:第一是行政权;第二是立法权;第三是司法权;第四是考试权;第五是监察权,这五种治权要,这五种治权要属于政府,国家的事情,才办得好。但是人民要有节制政府行使治权的技能,政府才不会滥用权力。
对于广大的农民,系统的宪政宣传较为困难,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遂着重宣传地方自治。在《农民千字课》中有一课为《模范村》,介绍“村里有个自治公所,全村的人,选出几个职员,办理教育、卫生,和改良农业等公益事项”,宪政宣传也进入农民的世界。
尽管教科书是为了宣传总理遗教而宣传五权宪法,但还是对宪政宣传起到了积极作用。如中华书局出版的小学《公民》课本宣传宪法是“规定国家统治的原则,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经制定,我们就必须绝对拥护他,服从他”,而“共和国的公民,人人享有参政权;所以共和国政治的修明与否,完全视其公民能否运用他们的参政权而定”。教科书具有强制性塑造记忆的重要功能,宪政知识在教科书中的呈现必然会促进青少年形成初步的宪政观念。
三、宪政观念在传媒中流行
进入民国,中国报刊及岀版业均有较大发展,精英们遂利用其进行宪政宣传。在精英的眼中,宪政是拯救中国的不二法门,认为只要颁布宪法,宪政即可实施。为此,精英与社会团体致力于创办以宪政命名的期刊,加速宪政宣传(表格已略)。
专门以宪政命名的杂志刊载讨论宪政论文的数量相对有限,更多的文章刊载于报纸与一般期刊上,有的杂志还出版宪政专号,如中国教育学术团体联合办事处所办刊物《建国教育》就于1941年出版宪政专号。可以说,民国时期各类期刊成为评论宪政问题最重要的阵地。1947年,国民党开始大规模的宪政宣传,行政院颁布的《实施宪政扩大宣传纲要》规定:“全国各报纸应尽量刊登宣传宪政文字”,由此,有关宪政讨论的文章充斥报刊。笔者根据相关数据库对各杂志发表的宪政关键词论文进行了初步统计(表格已略)。
精英们认识到日常化的宣传极其重要,包括演讲等。沈钧儒曾经呼吁:“实行宪政可以建设我们的国家,可以使我们的抗战早日获得最后胜利……今后我们跑一步路应该不忘宪政,说一句话也应该不忘宪政,在家庭也要不忘记宪政,如此则宪政运动,一定能成为很普遍的运动。”在他看来,日常化的宣传是实现宪政的重要前提。他曾提出宣传宪政的具体方案:
第一步由各界发动座谈会,其次,文化方面,应印成许多鼓吹宪政的小册,或将各国的宪政史,全世界的宪法系统,以极浅显明白的内容,用小册子印出来,使家喻户晓。在图书馆里,也应搜集宪政问题的材料,专供一般民众阅读。并希望文化界的朋友,多写文章鼓吹,及分别举行公开演讲等,这样做去,我想一定是有效的。
沈钧儒自己也是这样做的,经常就宪政问题接受记者釆访并发表演讲,如《关于宪政问题(访问记)》、《关于宪政的几件事(讲演录)》、《实行宪政对我国政治前途发展之重要性》等。
民国时期各界积极参与宣传。据《民国总书目》统计,民国时期出版讨论政体、宪政的书籍约200余本,就笔者所见,部分书籍并未列入,实际数目应该超过这一统计。但是,许多著作及文章讨论相对专深,因此,针对民众的日常传输,各种简略的宪政丛书特别是宪政小丛书或知识类普及书则更具传播价值。商务印书馆曾推出一套“宪政丛书”,包括《宪政研究》、《日本预备立宪之过去事实》、《宪政论》、《日本议会纪要》、《新译日本议员必携》、《议会常识论》、《宪政大纲》等。早期出版的宪政丛书注重理论并译介外国宪政,后期则注重向民众介绍中国的宪政建设。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就试图让民众透过简单的书籍阅读去理 解孙中山的宪政思想,曾编辑出版宪政小丛书,如《宪政建设原理》,内收孙中山《民权主义》(节录)、《五权宪法》和蒋介石《政治建设之要义》(节录)。
正中书局是国民党官办的出版机构,对国民党的宪政宣传贡献良多,曾出版理论水平较高的“宪政丛书”,如《宪政与地方自治》、《宪政与经 济》、《宪政与教育》、《宪政与国防》等。但是,为了对普通民众传输宪政观念,该社又推出“宪政小丛书”,于1945年出版《全民政治与议会政治》。该书仅有45页,内容却极为丰富,分述议会政治的历史、理论、种类、流弊,阐释全民政治的历史、理论和方法,特别介绍“五五宪草”与全民政治。另一小册子为《权能划分及均权政制》,让人们理解中国政制理论,以及政权的行使及其机构,治权分立制及其作用,均权主义的地方制度等问题。在推行宪政时,实行地方自治是开展宪政最基础的工作,它能对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直接产生影响。为此,正中书局出版《党员怎样协助推进地方自治》和《保甲长之任务》作为“宪政小丛书”的实用内容,向国民党员介绍协助推进地方自治应有的认识、步骤、方法及工作实施。为了让民众进一步了解宪政中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正中书局又出版了《人民之权利义务》。
国民政府各级部门也积极投入宪政宣传之中,浙江省民政厅第一科编印“准备实施宪政丛书”,注重实用性,如丛书中的《选民手册》,指导民众如何参与宪政运动。而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也参与到出版中来, 浙江省宪政研究会出版了“宪政建设丛书”。中国共产党一向重视基层民众的宣传与动员,因此,也积极出版宪政丛书,如敌后根据地的江南社曾出版“宪政丛书”,中共吕梁文化教育出版社也出版有宪政小丛书。宪政丛书和小丛书的大批出版,向民众传输了系统而简明扼要的宪政知识。
这些书籍、文章有的虽因理论深奥未具有一般读者面,但宪政作为一个关键词,广泛出现于书店、报纸上,其本身也是一种传输。而且,“宪政”已经成为一种新知识进入了词典:“孙中山先生所手创的三民主义中的民权主义,即主张五权分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国民非但有选举的直接民权,且有创制、表决、罢官的间接民权。”“五权宪法”则被收入《现代知识大辞典》:“五权宪法为主张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现在国民政府的五院制,就是根据孙先生的五权宪法组成的。”
四、日常生活中的宪政关键词
社会的运转必须依赖日常化的运作,日常的制度与生活是构成社会形态的基本部件。列斐伏尔在《日常生活批判》中指出:
日常生活与一切活动有着深层次的联系,并将它们之间的种种区别与冲突一并囊括于其中,日常生活是一切活动的会聚处,是它们的纽带,它们共同的根基。也只有在日常生活中,造成人类的和每一个人的存在的社会关系总和,才能以完整的形态与方式体现出来。
因此,知识日常化的普及最能让人们受到持久的浸润与影响。进一步而言,任何意识形态或政治制度只有贯穿于日常生活与实践之中,受到普通民众的普遍认同,才能得到巩固与更新,保持其生命力,宪政同样如此。卢梭曾说:真正的宪法“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心里”,当宪政成为人们日常化观念时,“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因此,宪政观念只有灌输给普通民众,并获得民众的认同,才能成为政府巩固其统治并获得合法性资源的重要来源。
当意识形态向下层社会传输时,它往往不是全面系统化的宣传,而是关键词式的传播。传统时代,儒家经典卷帙浩繁,只有士人才会去阅读,在日常生活层面,普通民众只是在日常生活中受到“三纲五常”的规训,并逐步内化为生活方式,从心理深层支配自己的行为与理念。同样,孙中山的民权主义与宪政理论也非一般人能够全面掌握,因而高度凝练的关键词成为思想传播的重要载体。
宪政关键词的广泛出现是在孙中山逝世之后。1925年3月,五权宪法等关键词即以空间的形式出现于孙中山追悼会上。治丧处将中央公园社稷坛牌坊与灵堂各门用素花扎成牌坊,上缀匾联皆选自孙中山著作中的警句。三门匾为“民有民治民享”,联为“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图表已略)。
治丧处在公园内多处设有留声机,播放孙中山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的演讲。天津直隶支部在获悉孙中山逝世噩耗的当天就行动起来,“省部市部各印传单数万份,说明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意义,及今后吾人应努力进行以完成中山之志愿”。青岛追悼会场的两座松坊也分别写着“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1929年6月,南京政府举行奉安大典。国民党迎榇筹备处特地将北平碧云寺孙中山灵柩暂厝处进行全面布置,其中“五权宪法”又成为重要的布置,碧云寺大门各台阶均用蓝色白底扎成素色牌楼,上嵌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精神不死”、“牺牲奋斗”字样。
随着国民党全力纪念并宣传孙中山,以象征手法表达“五权宪法”概念的事物开始普及。民国时期最为流行的服装——中山装前衣襟有5粒纽扣,即代表“五权分立”。中山纪念碑则通过三、五等数字来代表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如桂林中山公园内的中山纪念碑,俗称纪念塔,塔身呈三角形,台下为五级台阶,象征着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江西赣州的中山纪念塔也是如此设计;安徽阜阳县中山纪念塔形制与桂林纪念塔相似,同为三棱形,寓意三民主义,只是五权宪法不是用台阶来象征,而是用碑的上半部高5米来表现。山东泰安的总理奉安纪念碑同样如此,纪念碑体上部为三面状,象征三民主义,下部为五面状贞石,象征五权宪法。国民党曾拟选定梅花为国花,取三朵连枝象征三民主义,五朵花瓣象征五族共和与五权并重之意。虽未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但训令将梅花作为各种徽饰。
为了让孙中山三民主义思想传输至全社会,国民政府将众多地区的行政区划三民主义化,即以三民主义名词命名乡镇,其中以宪政关键词为名的乡镇占有相当比例,如山东省齐阳县有宪政乡、自治乡、五权乡、民权乡、公民乡;河南太康则有五权镇、民有镇、民权乡。据笔者初步统计,有近100个乡镇以与宪政相关的名词进行命名(表格已略)。
学校日常生活空间中也有宪政关键词。江苏省立苏州中学为使学生“信仰三民主义,作党治下忠实健全的公民”,特将校园内的道路分别以民族、民生、民权、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考试等名词命名。而中央大学南京女子中学实验小学校,儿童活动组织中正市,有民族区(包括自由路、平等路、博爱路),民权区(选举路、创制路等),内政区(自治路)等。校园内宪政观念的传输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教室与课本,而是渗透于校园的每一个角落。一些地区还出现直接以“五权”、“宪政”命名的学校,如上海县第四区,福建龙岩、连江县,河南郑州、鄢陵县有五权小学,陕西长安县有五权中学。抗战时期,宪政思潮勃兴,贵州出现专门的宪政学校。
标语是国民党进行意识形态宣传的重要工具,它也成为传输宪政观念的重要载体。1928年,浙江省立第十中学附属小学就有这样的标语,“标语是用白字写在蓝色的长方形木板上的。所挂着的标语,略举数例如下:
民,民,民;权,权,权,权,权;W?W?W?第一个标语是说三民主义,第二个标语是说五权宪法,第三个标语是说三W主义(what, why, how)。这些标语的目的,在使学生信仰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并发生独立思想的态度”。
1947年前宪政的日常化宣传主要还是随着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的宣传而展开的,但1947年后的情形则有所不同。7月,国民政府颁布《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由此大规模的日常化宣传正式展开,特别是对下层民众的宣传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行政院颁布的《实施宪政扩大宣传纲要》,强调“如何实施宪政则不仅为国人所深悉,尤以扩大农村”宣传,因为“农民知识水准低下,于行宪一事更属茫然”,因而要认真切实宣导,使之明了“宪政之意义,行宪之目的及其程序,宪法之内容,选举之手续”,要“唤起全民对宪政之认识”,强调“宣传对象应着重广大之农工份子及一般市民”。《纲要》有统一的宣传标语:
一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
二 实施宪政可以增进人民福利维护社会安全
三 实施宪政要厉行地方治安
四 实施宪政要树立公正的與论
五 实施宪政要养成人民守法的精神
六 人民应明了宪法内容遵守宪法规定
七 人民应选举贤能行使政权
八 建国必行宪
九 阻挠行宪就是人民的公放
十 拥护政府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
为了使宪政宣传日常生活化,《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将宪法摘要、巨幅图画、宣传标语“普遍张贴于重要通衢及公共娱乐场所,尤应利用乡村高墙大壁、寺观庙宇”,充分利用各级小学校学生壁报,要向民间张贴。为了吸引下层民众参与,政府开始加强口头宣传,要求“各级宣传人员应尽量深入农村、工厂,应利用民间各种集会(如乡保民大会及市集等)举行公开讲演,或以访问方式挨户宣传……各级宣传机关应联络当地各种民间艺人如大鼓、金钱板、小调、说书、杂耍、国术、卜相等于营业时随时宣传宪政”。事实上,国民党在执政初期曾将卜相视为迷信而加以禁止,现在却要利用其进行宪政宣传,可谓用心良苦。不惟如此,《纲要》还规定“各级宣传机关应编印宣传宪政通俗歌词小曲向民间普遍传播”。为了进一步使宪政宣传真正深入日常生活,《纲要》要求政府“联络各地竹木、 陶瓷等、家具、餐具制造厂坊及文化用具厂商,请于其制成品上塑刻或印制各种宣传宪政之简易标语口号”,还要将标语口号"普遍张贴于各地酒楼、茶馆、剧院等娱乐场所及轮船、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要“联络各地文化工作人员请其尽量写作宣传宪政之小说、话剧、诗词、歌谱、图画等文艺作品发表”。此次宪政宣传在日常生活中的渗透是全方位的,《纲要》要求将宪政宣传融汇于商业广告进行宣传,还要“请各电影制版厂摄制宣传宪政之简短影片送各地电影院放映”,电影院同时应放映幻灯标语, “各地公私广播电台也应编制宣传宪政节目经常按时播送”,“各省市县图书馆、民众教育馆应举行一次宪政文物公开展览”。这样的宣传充分利用了日常生活空间,其渗透力应该是巨大的。各地政府随之落实纲要,如江西省颁布《各县(市)实施宪政宣传办法》,规定各县定期举办演讲,“演词须简要”,并要到各处张贴标语口号,“举办末次宣传时,演习选举保长”。这种定期的宣传与模拟选举仪式也起到了传输宪政观念的作用。
宪政关键词在日常生活中的高频度出现,必然产生一定的影响力。认知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们习惯于把感知对象组织成具有一定意义的整 体”,“人们在面对事物时若伴随着某种情感反应并在一定的感情背景下形成表象,则往往会在表象和情感之间建立起暂时联系,其中部分表象和情感的暂时联系会随着社会文化心理的积淀获得稳固的张力,逐渐地被社会认同”。因为人总是生活在“意义”的领域之中,“人的存在从来就不是纯粹的存在;它总是牵涉到意义。意义的向度是做人所固有的,人甚至在尚未认识到意义之前就同意义有牵连”。宪政关键词本身是依据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与宪政理论进行提炼出来的,它是一套意义系统,人们在生活中“阅读”到这些关键词时,会自然而然引发对其背后意识系统的联想,这是人类共同的心理。民国时期宪政关键词出现于日常生活也是一套意义系统的传输,是宪政观念对人们的日常化灌输。
结语
史实表明,宪政观念的日常传输具有一定的社会效力,关键词“五权宪法”成为一时的流行语汇。1929年春节,“五权宪法”的内容出现于南京夫子庙住户大门的春联中。一家商户门上的春联为:“上天言革命,回宫降民权”,另一家的则是:“大财源三民汇海,新生意五权同春”。商人也完全理解“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思想的核心词汇,将它们灵活运用于商品广告中。如孙中山奉安大典期间,药商上海三德洋行发表祭文,并发布政商合一的广告口号:“三民主义是救国主义!三德灵药是救国灵药!…… 五权宪法是全世界最完善的政体!‘三德维命'是全世界最伟大的补品!”可见五权宪法词汇在当时的流行度与影响力。
人们对宪政的理解虽然不如政治家、法学家那么深刻,但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宪政还是有基本认识的。当国民党迟迟不结束训政,在精英的动员下,人们积极参与呼吁,迫使国民党在抗战结束后准备转入宪政,国民政府自己也承认“实施宪政为全国一致之要求”,可见宪政观念宣传的实际功效。1947年国民党颁布宪法后,再次掀起宪政宣传的热潮, 国民党自己也积极推广日常生活化的宪政宣传,这进一步提升了国人的宪政意识。由此,当国民党行宪不彻底、国大代表选举贿选、舞弊案频发时,人们深为不满,批评之声充斥报刊。基层民众则通过其他形式来表达,如1948年,四川成都太和号酱园老板父子均以贿选当上了成都县两级“参议员”,有人就在酱园店门口贴上一联云:
父參议,子参议,父子参议;红酱油,白酱油,红白酱油。
显然,基层民众对真假宪政有着自己的判断。
近代中国宪政观念的传输与知识精英、政治团体的努力密不可分,但是,客观而言,南京国民政府也作出了重要贡献,虽然它是为了推行三民主义意识形态教化,附带向社会全面传输了宪政观念,客观上却启迪了人们的宪政意识,进而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推动了中国向民主宪政迈进。当时社会压力逼迫国民党结束训政,表面上以宪政宣传作为其民主点缀、意在谋求统治合法性的国民党,实际上却不断剥夺人民的权利。由此,被宪政宣传启迪了的民意对政权彻底失望,国民党最后不得不结束其在中国大陆的统治。